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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④:儿童用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3 17:13|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六一”儿童节期间是儿童用品集中消费的重要时间点。为切实维护儿童用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用品消费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日前,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六一”节日期间专项执法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3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1.03元,罚款4939元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把自己在淘宝店铺经营的“某乐母婴店”销售的一款童装的检验报告的第一项(头部和颈部不应任何绳带)的检验结果,把“不符合要求”改成了“符合要求”;第六项(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的检验结果,把“不适用”改成了“适用”。当事人销售的伪造检验结果的童装从拼多多网某店铺进货,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下单后,当事人再从拼多多网某店铺订货,商品会通过拼多多直接寄给在消费者,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截止被查获,当事人共销售该款童装17件,进价24.9元/件,售价58.49元/件,货值金额共计994.33元,共获利571.03元。

  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着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虚假宣传、服务打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陷阱。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并不能凭感官了解商品的性能状况,这就给一些经营者创造了机会,造成了一些劣质,甚至是假冒商品在网络上流通。本案例中当事人伪造检验报告,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童装包装为“合格”产品销售,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查处、从重处罚,为广大心存侥幸的童装经营者敲响警钟。

  2022年3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网监科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其网店销售的一款“女童连衣裙”颈部有存在绳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网络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方式为无货源销售模式。即公司没有备货,仅有产品图,通过网络销售有客户下单后,直接通过网络联系相关产品的供货商直接发货。当事人在蘑菇街平台上经营的“某母婴”店销售的不合格的“女童连衣裙”经现场查询后台记录,显示已售共计5件,进价39.9元/件、售价为54元/件。因平台促销活动,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售价存在差额部分由该公司与平台另行结算。按已查清不合格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共获利70.5元,上述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70元。

  当事人销售的“女童连衣裙”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服装质量关系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也是许多家长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生产商为迎合儿童的喜好,将产品设计成少儿喜欢的款式,实际上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此类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保障了儿童的人身安全。

  2022年4月1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每包0.7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以每包0.25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以每包1元的价格售出12包“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于2021年9月10日前以每包0.5元的价格售出2包“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其货值金额1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校园周边,学校周边商店、小卖部存在着售卖“三无”食品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成为影响学生食品安全的短板。该案的查处也为当地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督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2022年4月1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2022年3月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柜台上代收的奥特曼卡片部分系列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虽然案值小并且采用简易处罚程序,但是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经营物品的特殊性,当事人文具店主要消费对象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由于认识的问题对物品的社会价值还不全面,该案的处罚告诫了那些经营者要自觉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做到规范经营。

  2022年2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广告主莆田市荔城区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社区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由对方提供广告素材,当事人负责制作广告发布于城厢区德信大厦电梯内,在由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中有“连续五年央美过关率超过80%”、“中国三大美术学院的重要生源培养基地”等虚假广告内容,于2021年11月1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当事人为他人制作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到广告审核义务,在明知或应知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况下,仍为广告主制作并发布,该广告内容对服务质量进行虚假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的统计信息作证明材料,该广告内容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存在虚假内容的情况下,仍为教育培训机构对外发布,误导普通消费者,通过查办该案,一方面督促广告业者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广告审核制度,另一方面有效的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委托莆田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岳公桥附近民房墙上制作并发布内容为“多特儿童专注力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 解决4-12岁儿童专注力不足9大烦恼 正荣时代广场(麟峰小学斜对面)”的广告,上述广告制作的版面费用600元,安装费用450元,总广告费用1050元。

  当事人发布内容为“多特儿童专注力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 解决4-12岁儿童专注力不足9大烦恼 正荣时代广场(麟峰小学斜对面)”的广告, 利用科研单位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虚假宣传呈现多样化、普遍化趋势。虚假宣传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类型,不仅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竞争秩序,造成整个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潜在问题。(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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