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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种草”(网络流行语,指宣传某种好货以诱人购买)已成为一种新消费习惯,而“虚假种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广告法》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媒介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都属于广告。不过,网络“种草”呈现多样化、隐匿化的特点,依靠相关法规很难精准判断是否具有广告性质,这也给监管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种草”和广告有了清晰界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但记者调查发现,新规施行以后,仍有许多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内容尚未标明“广告”字样,一些博主在推文中标注“赞助”或者“合作”,作为广告的替代性模糊表述。
如何让新规对接现实,形成对“虚假种草”的威慑,需要监管动真格。首先,平台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建立自查自纠、黑名单等机制,也要通过优化算法、提供广告标识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平台内虚假内容治理。
其次,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运用网络监测技术,升级监管手段,推进对“虚假种草”的日常在线监测,及时曝光“虚假种草”行为,倒逼平台切实承担起标识监管、内容审核的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虚假种草”灰色产业链进行全链条打击,打击对象包括平台内违规营销的品牌和账号,操纵“虚假种草”的幕后黑手,从事虚假探店、代写代发的机构,以及购买“虚假种草”服务的商家等。
“虚假种草”透支了用户的信任,破坏了网络生态和市场秩序。规制“虚假种草”,还需要商家、博主、消费者等各方共同努力。商家、博主都要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做到“种草”推荐真实可靠;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各种“种草”信息保持理性,并积极参与监督,让“虚假种草”失去生存空间。(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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