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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时间:2023-05-17 05:13|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违法广告的监督作用,近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2021年度查办的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进行公布,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

  2021年,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管工作,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肃查处涉及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医疗(医美)、教育培训、房地产、食品(保健品)、药品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共查办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84件,罚没金额人民币391.15万元。

  当事人委托广州某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本地大众媒体宣传“某元液”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宣传“某护肾胶囊”药品广告中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在自行设计、设立的网站发布内容为“为什么要找大师测名?最大的作用就是让孩子赢在起跑线,助运效果远比普通八字起名强,遇事顺利,运气好”“预测可精确到事情发生的具体月份”等内容的广告,且网站上含有算命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上述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在国内两大平台发布含有介绍“肉毒素”内容的毒性药物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在某整形网平台发布广告图片中含有多个患者术前、术后形象照片作医疗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当事人在店铺招牌中使用“星盘、占卜、预测、招财、转运”等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广告语,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五】广西盛标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内容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宣传单页中标有“零风险,低门槛,高收益,经营旺场0压力……某食鲜生的一个摊位仅需10万元起,6年即可回本”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门口张贴的广告宣传展板及前台摆放的宣传单均发布了“……中学生到我校学习后,回去参加各阶段考试涨分率高达95.8%,期中、期末考试中涌现出大批全A+,满分、年级第一的学员,每年也都会有着南宁市级、广西区级及国家级各类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以及“校优、师优、生优、百家最优”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委托广西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中含有“某跨年时光穿梭之旅 送8090热玛吉”等广告内容,该广告附带有赠送,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此外,医疗广告发布前需经审查,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相关的审批文件,其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八】广西柳螺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商广告未作出风险提示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加盟投资回报分析”模块中发布招商广告,招商广告页面有“本表只做参考使用”字样,但招商广告页面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13万元。

  当事人自己设计制作并在其网页和经营场所接待厅发布“穿白大褂的当事人员工的合影图片,面部整形案例和女士面部图片”“接受过当事人美容治疗的员工照片和相关信息介绍”等文字和图片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南宁中海国际大药房违法发布处方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药房门店张贴有处方药广告,广告内容:“‘可以更持久’延时药一片速效 六片治疗 已到货 详情店内咨询”,广告中含有“更持久”“延时”“速效”等表示功效的断言,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陈冰 何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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