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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 “达人探店”等视频营销行为需标明“广告”
5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进一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其中《办法》第九条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此,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利用网络视频推荐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网红达人”,应认真学习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切实明确自身在网络视频营销中的责任。任何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行为,比如“达人探店”等,广告发布者应当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面对“达人探店”推荐的相关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切实做到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同时,也呼吁各互联网平台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平台内容审核。
此外,广西消委会还提醒“网红达人”和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诱导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不文明饮食行为,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消费者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记者杨玲 通讯员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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