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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饵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经营者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眭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瞪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的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商业秘密也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皆征或要件:
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被获得或探明。这一特征也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上述“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世间秘密很多,但唯有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如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蠡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创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箕、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盘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刁正肖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谓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所有购买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预设条件的购买者,附带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所谓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通过抽签、摇号、对号码等方式确定的部分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来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奖金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则会使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导致价格信号失真,并且可能引诱消费者作出非理性消费决策,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经营者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因此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业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则是社会对特定商品品质、性能的赞誉,两者都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优势。诋毁商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违法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商誉进行诋毁的行为并非出于言行不慎,而是故意为之,目的在于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
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经营者只对竞争对手个人名誉进行攻击,不涉及商誉的,则属一般的侵害人身权行为。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同业竞争者的商誉,也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经营者散布的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客观存在,则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行政责任。经营者因此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是指其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由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产品只由某一企北或少数几个企业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具有了独占的地位。在反垄断法上,这类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危害在于捧斥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此类行为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因此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一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对此类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类行为具有排除竞争、破坏全国统一市场、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应予禁止。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此类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类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反垄断法》中亦有相关规定。这类行为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应予禁止。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具体行政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经营者因此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楣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配销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反垄断法》中亦有相关规定。这类行为可能产生限制竞争、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应予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此类行为的具体行政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经营者因此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是一种通过投标者之间相互竞争从而使招标人获得最优交易条件的合同订立方式。因此,只有有效保护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制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才能使之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招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招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主要包括:(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投标者采取贿赂等手段收买招标者或者知情者,使自己在竞标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以而排挤其他投标者。串通招投标行为排除了竞争,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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