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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6大“陷阱”要提防

时间:2023-04-20 20:25|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建档案要收走毕业证、办户口要收取“保证金”、签了三方协议就不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无限长”……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通过梳理与职场新人有关的劳动争议发现,现实中,不少毕业生会在人生第一份工作中遭遇前述情况,有的人以为是单位的规定而“严格执行”;有的人以为是职场“潜规则”而默默忍受。

  事实上,这些情况都属违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违法行为。法官提示,如果遇到这6类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小赵是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职于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对小赵说,公司有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避免欺诈入职,每位员工都要把学历、学位证明原件交给公司,以供核对相应的学历信息,核对无误后,这些证书还必须在公司保存,直至员工离职,相关原件再予以退回。

  一年后,小赵认为在该公司收入低、发展前景差,就选择了离职,但该公司不同意,还一直拒绝把小赵的毕业证、学位证还给他。无奈之下,小赵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文化公司返还证书原件。

  小钱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2015年入职一家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一方告诉小钱,该公司可以为他解决北京市户口但必须交纳保证金5万元。

  小钱一开始不想交这笔钱。但公司一方称,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小钱获得北京户口后“跳槽”,只要小钱如约履行劳动合同,到期就会将5万元足额返还。

  一年后,小钱所在公司不仅没有为小钱办户口,连工资都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于是小钱提出了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软件公司拒绝向小钱返还保证金。小钱只得经过仲裁、诉讼,向软件公司追讨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依据这一规定,前述情形中用人单位收缴“毕业证学位证”、收取“户口保证金”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毕业证”、“户口保证金”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收缴“身份证”、收取“教育保证金”的情况。如遭遇到上述情形,还请职场新人们勇敢说“不”。

  小孙大学学的是管理专业,毕业后进入一家商贸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告诉小孙,公司与小孙及他毕业的学校间签订了“三方协议”,里面已经确定了小孙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

  让小孙惊讶的是,诉讼中该商贸公司一方提出,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小孙的诉求。

  尽管最终法院依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小孙与该商贸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商贸公司向小孙支付工资,但双方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却给小孙的维权造成了诸多障碍。

  学建筑的小李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建筑公司。“学以致用”一直是小李的愿望,因此,找到这样的工作小李感到很高兴。

  但工作以后,该公司负责人告诉小李,公司要对小李进行6个月到1年的“培训考察”,只有小李通过这段“试工期”,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了6个月后,小李参与的设计项目完成招标工作。但该建筑公司却以小李的性格与公司理念不符、无法通过“试工期”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在签订有“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在前述情形4中用人单位以“培训考察”期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用工”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与双方有无“试用”约定无关。

  因此,即使是约定有“试用期”、“考察期”,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小周毕业后进入一家园林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6400元。

  第二次“试用期三个月”后,该公司依然说小周“表现不好,需要继续延长试用期”。

  小王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进了一家IT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月薪1万元,转正后月薪2万元。

  一开始,小王觉得自己的收入挺不错的,工作得也很开心。可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得知,公司给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仅为转正工资的50%,远低于法律规定的80%。因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后月薪的80%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及薪资待遇等问题。显然,在上述情形5中,园林公司在与小周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再行约定第二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情形6中,软件公司按照50%的转正工资标准向小王支付试用期工资,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小周、小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本版漫画 李法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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