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伴佳68(www.banjia68.com)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职场

性骚扰受害者不报警的三个原因:认知问题、认为报警无用、二次伤害

时间:2023-05-09 06:28|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举报维权,是当事人实现个体权利的另一种救济方式,尽管属于非正式途径。但这个方式同时也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受害人可以向网络和社交媒体求助,但是注意要掌握一定的分寸,只做客观陈述,所述事实不做夸大,且所有指控最好都能建立在相关证据支持基础上(至少得有基础支持证据),以防止被对方反过来控告,轻则被控告名誉侵权,重则被指控刑事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带有高度隐私性和隐秘性的性骚扰案件(职场性骚扰还带有权力不平等性),具有区别于一般意义上民事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此时再采取严格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分配规则,明显是不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此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受害人与施害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比如采取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实行过错推定,根据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等等,这些问题有待后续法律和配套制度予以明晰。

  在社会系统支持资源相对不完备的情况下,包括性骚扰受害者在内的所有性别暴力受害者可能做出以下四种选择:隐忍不发、选择私了、告诉后撤回告诉、坚定维权,无论ta们做出哪种选择,我们要学会同理心,学会换位思考,都应当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何尽快构建起相对完备的社会系统支持资源,用以帮助所有性别暴力受害人能够第一时间就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近日,知名编剧史航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骚扰。5月3日,编剧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小默在社交媒体平台发长文剖白。截止目前,发声的受害者至少已有12名。

  这起受害者众多的性骚扰事件,在舆论面前也迎来了两极的反应。针对这些争议,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一起探讨,此为下篇,上篇详见答应跟你吃饭与同意跟你上床,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一起来学法

  一起来学法:维权时出现一篇文章,不仅很常见,而且根本就是必须的。但有一种说法是,受害者不应该在网上发“小作文”(原谅我用小作文这个词),而是应该报警,走法律途径。您怎么看待“小作文”这种形式?是不是因为当下的司法制度无法有效回应,所以出现的一种替代性的舆论救济方案?

  吕孝权:与报警、起诉、行政举报等维权途径相比,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举报维权,是当事人实现个体权利的另一种救济方式,尽管属于非正式途径。但是,这个方式同时也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来自被指控者的反扑,已不在少数,而且已有提起指控者被判败诉的案例出现,还有很多陆续在路上。

  受害人可以向网络和社交媒体求助,但是注意要掌握一定的分寸,只做客观陈述,所述事实不做夸大,且所有指控最好都能建立在相关证据支持基础上(至少得有基础支持证据),以防止被对方反过来控告,轻则被控告名誉侵权,重则被指控刑事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因此,是否选择向网络和社交媒体求助,发起实名指控,受害者首先一定要做相应的法律风险评估,尽量先把自身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判断的标准可以是:两利相衡权其重,两害相衡权其轻,自己发起实名指控,即使被对方反过来控告,被判败诉的可能性也相对比较小,否则应慎重考虑是否发起网络实名指控。

  一起来学法:讨论性骚扰,法律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视角。法律是怎么界定性骚扰的?有一种观点是——如果接受方觉得这是不受其欢迎的,那就是性骚扰。而第三方没有资格去判断。

  吕孝权:法律上,关于性骚扰的界定,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三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其一,违背受害人意愿(不受受害人欢迎);其二,行为与性含义(性要求/性暗示)有关;其三,主观方面,应当以受害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而不应考虑骚扰者的主观目的或企图。今年3月8日,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最高检、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第二件规定: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这个界定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认定规则。

  一起来学法:性骚扰案件中,受害者常常面临的责问是,你为什么不去报警?从您的经验出发,为什么受害者不去报警?

  吕孝权:一是认知问题,受害人第一时间并未意识到自己遭受的是一种涉嫌侵犯自身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就不能报警,更不可能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二是认为报警无用,警方也帮不了自己什么,尤其是在相关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加上法律制度构建的滞后与空白;三是社会对此类问题的认知缺失,采取法律维权,不仅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比如有效惩治施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等),受害人还可能因此遭受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二次伤害,比如遭人白眼、被泼脏水、所有涉案细节均被放在镁光灯下曝晒等,防不胜防,所得与所失完全不成比例。

  一起来学法:性骚扰案件的一个难点就是取证难,但无论是法庭,还是舆论,又都会向受害者要证据,这其中的困境怎么解决?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中,弦子曾在自诉中把这种困境抛给了法庭:“是否发生在封闭空间的性骚扰,只要对方全盘否认,只要没有全程录像,受害的女性就只能沉默以对,而无法在司法上求得正义?”

  吕孝权:一般情况下,性骚扰会被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很明显,带有高度隐私性和隐秘性的性骚扰案件(职场性骚扰还带有权力不平等性),具有区别于一般意义上民事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此时再采取严格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分配规则,明显是不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也不符合法律追究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此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受害人与施害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比如采取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实行过错推定,根据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等等,这些问题有待后续法律和配套制度予以明晰。

  一起来学法:小默在长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很有力量——“不是十八岁就算成年,无论男孩女孩,想想你们真正感受到成熟和力量感,是什么时候,是吹灭十八岁蜡烛的那一刻吗。”从我自己的经验出发,我感受到成熟和力量感的时候,或许就是这些经历过痛苦的女性开始努力大声说出自己遭遇的时刻,她们言说命名自己的痛苦,指控加害者和系统性的不公。如果我们想要创造这样一种受害者可以言说的环境,需要哪些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吕孝权:目前,在社会系统支持资源相对不完备的情况下,包括性骚扰受害者在内的所有性别暴力受害者可能做出以下四种选择:隐忍不发、选择私了、告诉后撤回告诉、坚定维权,无论ta们做出哪种选择,我们要学会同理心,学会换位思考,都应当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何尽快构建起相对完备的社会系统支持资源,用以帮助所有性别暴力受害人能够第一时间就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些资源应当广泛涵盖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社工援助、情感陪伴、医疗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其他善后安置等各个方面。

  一起来学法:就您的经验而言,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者想要的公义,一定是存在于法律中吗?法律是不是最好的一种途径?

  吕孝权:法律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应当是最坚固的一道防线。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说,社会问题司法化是必然的追求和努力方向。回到性骚扰法律防治的问题上,首先,我们需要有完备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目前我们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包括性骚扰的定义、用人单位防治义务、法律责任承担等等,当然也还有不少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相比于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显得同样甚至是更加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也需要被认真贯彻执行,在基层真正落地生根,它才能发挥出其最大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真正有效地规范好社会秩序。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法治信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我们不能因为暂时的滞后就放弃法律,转而通过其他渠道寻求问题的解决,那样有可能酿成更多的问题。

编辑推荐

banjia68.com 版权所有 | 备案号:鲁ICP备20210385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