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伴佳68(www.banjia68.com)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广告

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想要做传播的水企快看过来! 拿声国际

时间:2023-05-03 20:01|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原标题: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想要做传播的水企快看过来! 拿声国际

  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现已发布,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然而对于整个包装饮用水市场来说,新政策的出台势必会让原有市场在新的规则下迸发出新的生机。

  那么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与旧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又存在着哪些条款的删减、变更以及增加呢?这些改动对企业来说又存在着哪些影响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新”“旧”对比,将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所涉及变动的条款进行逐一说明。

  在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对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最终加上商品链接等,变相推销的方式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范。

  简单来说,在诸如小红书、抖音等平台的“KOL”种草内容,必须在其主页面加入“广告”标识。除此之外,平台还需要对于“广告”标识进行放大,让消费者能够轻易看出其广告属性。

  这就有效避免了部分商家或者是广告制作者、投放者刻意缩小“广告”标识来进行对消费者的误导。

  在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三品一械”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和推广不得以科普的形式出现。并且严格规定介绍养生、医疗的宣传视频、图文等内容,不能同时存在“三品一械”的销售链接、联系方式、地址等。

  举例来说,目前市面上假借邀约专家对公众进行健康科普,实则在科普过程中不断强调特定商品的治疗功效,并且通过在视频、图文等内容中加入产品的购买链接以达成销售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具体做法上,以“疗效”为产品主要卖点的企业,需要把原有的“广告直接变现”的思维模式转变成为“广告间接提升品牌力”,再通过自身品牌力的不断壮大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自发形成购买欲。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科普”的方式来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从中学到了一些知识,再通过更为直接的广告方式,让消费者知道自己企业是做“三品一械”的。

  最终让消费者因需求,而理性选择您家的产品,这是对于“医疗”相关企业在面对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出台后的可行方案之一。

  目前网络上所有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出现的广告都可以在上面加入链接或二维码,进而实现内容的跳转。

  但是如果二次跳转之后的页面涉嫌违法违规操作,最终应由哪一方来负责,发布者是否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范。

  随着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应对自己所呈现的链接中的下一级内容进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有助于净化目前市场上整体的广告环境。

  与2016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比,2023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增了对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并且明确了对于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所在地判定标准,即: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这一条例的更改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在未来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产品、广告方式出现的任何问题会直接关联并追责至代言人,所以未来代言人在进行代言之前,需要对产品进行更加详细的了解,确保代言的真实性、产品的有效性,同时在宣传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宣传的方式是否涉嫌违规。

  在这项条例中《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身份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与责任划分。

  对于通过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直播间运营团队中的人(例如设计、传播等),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对于直播运营整个流程中涉及到的全部人员,都进行了具体的责任划分,明确了每一个人都是责任人,一旦直播出现任何法律问题,所有相关人员都会受到影响,间接加大了企业自身对于直播的审查力度。

  所以未来企业需要更加重视直播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一旦直播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整个运营团队的瘫痪,给企业自身带来极大的打击。

  简单来说,这一条款的更新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定义更加宽泛,删去了原有的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具体细化定义。这是因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迭,越来越多的广告形式也在接连出现,细化的互联网广告定义很明显并不能涵盖未来的广告形式。

  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因此并不需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条例。

  相较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来说,《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的第4条条款与《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加吻合,仅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降低了认定广告发布者的门槛。

  这一项改动实际上是让更多的人或组织在参与广告运营的过程之中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并且当广告出现违规现象时的追责力度会相较之前更大,面积更广。

  这种做法有助于让更多企业对于广告的制作与发布保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有利于互联网空间环境的净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删除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程序化购买的相关规定。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说明中表示:“程序化购买属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层面并未新创设出一个区别于‘广告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对广告内容没有本质影响,且现行《暂行办法》相关程序化购买规定导致互联网平台责任过轻,不利于规范互联网平台的广告活动。”

  简而言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此项改动能够很好地避免因主体身份认定不清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款更加贴切,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的执行。

  此条款针对于“弹窗广告”一键关闭时不得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利用具体的说明来指导参与广告制作、发布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避免何种措施,同时也让监管部门有了具体的依据标准,加强了执法的准确性与执法力度,可有效净化网络空间。

  这一条款同样是针对广告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何种方式是广告制作和投放过程中禁止出现的,强调了互联网广告的真实性,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同时净化网络空间。

  一直以来,“广告”对于整个水行业来说都是去同质化的不二法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动,以促进整个市场更有序的发展。所以这时,能够懂得如何正确的去解读政策,清晰的认识到政策变动给自身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如果你对此依旧表示疑惑,请不必担心,关注拿声,我们会针对于水行业,给您带来最专业的政策解读。

banjia68.com 版权所有 | 备案号:鲁ICP备20210385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