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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些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少不了在广告上下功夫。你知道吗?广告宣传也是讲究导向的哦,你以为吸引大众眼球的“好”广告,说不定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
近年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始终把涉导向问题广告作为监管重点,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指导各地查处了一批涉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案件。
为更好指导广告经营活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发布商业广告,现将2020年度我省查办的部分涉导向问题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当事人为提高自身形象和美誉度,并为所售商品和服务增添信任度,在其经营场所的商业宣传中,悬挂展示了多张国家领导人照片,致使公众以为当事人与国家领导人存在特定关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徐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是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借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开展商业宣传,不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
因此,《广告法》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商业广告宣传。尤其要注意,对于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仍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为宣传公司品牌形象,将其申请的商标“美龄康”字样张贴在国旗上,悬挂于经营场所,并在国旗上签名涂划进行商业宣传。此外,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还发现有广告宣传撑牌3张,其中含有军人形象、将军简介及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2020年1月,无锡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万元。
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军徽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如果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被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有以国家名义为商业经营活动做证明和背书之嫌,势必造成对国家形象、尊严的亵渎和损害。
因此,《广告法》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黄金】与国同庆!活动经费100万,集赞领上千份豪礼!黄金免费换!”商业广告,其中多处使用了中国国旗、错绘的中国地图等图片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2020年6月,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如前所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军徽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而中国地图则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中国地图的正确使用,反映的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尊严的尊重,这与《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精神是相一致的。
社会公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引用,并且标注审图号。
当事人分别在多个小区张贴招生宣传海报,海报中含有穿着侵华日军军服的年轻女子和小女孩的合影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2020年4月,常州天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利用着侵华日军军服着装照片开展广告宣传,属于宣扬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违法行为,既伤害民族感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商业广告要有对历史的基本敬畏,绝不可为了吸引眼球和热度而挑战社会底线和法律底线。
2021年是中国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此,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广告经营、广告发布单位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一定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严禁以下违法情形:
3.严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包括各种低俗庸俗媚俗广告宣传行为,以及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广告宣传;
4.严禁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广告宣传;
5.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宣传,包括在商业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等情形;
6.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7.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10.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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