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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集了两种样式和内容的社区广告合作协议样本:一是《在物业小区内设置广告宣传牌的合作协议》,二是《物业管理小区广告经营代理合作协议》。现一并附于后供参考。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管理区域内设置招牌及招贴栏、指路牌、橱窗、画廊、霓虹灯、条幅、标语、广告招牌等,必须报甲方审批后,报城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按甲方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部位设置。
第二条 乙方在申请上必须写明临时设置或固定设置。注明设置的日期、内容、时期、尺寸、颜色及详图。以上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 设置招牌或户外广告时,乙方应保证文字书写规范、准确,内容健康,构图色调美观,与周围景观协调;并且应当加强管理,对陈旧破损的标牌、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或拆除。甲方也可接受乙方的委托代为管理及维修,具体协议另行制订。
第四条 户外广告、招牌与设置物跌落、倒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灾害发生,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条 甲方所属物业服务中心如有特殊原因(如检查、外墙清洗等因素),有权调整户外广告、招牌的位置或终止其广告行为,并按实际发生收取费用。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的广告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已经实施管理的物业小区内,广告媒体的规划、开发、设计、制作、发布等经营权,由乙方独家代理。甲方将来新承接的物业项目,乙方有优先广告经营权。
(一)由规划国土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除外。其他位置由双方协商确认并另立协议。
(三)广告内容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并树立“业主第一”的观念,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和感情,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尽量符合小区业主的需求。
(四)乙方负责监管广告的合法性。不得发布不宜面向社区和家庭的广告,尤其是可能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若业主对小区内部分位置或某种形式的广告(已发布)表示反对,需由甲乙双方共同解释和协调;若经解释协调仍有众多业主强烈反对的,经甲方认定,由乙方及时更换广告内容或撤除该广告设施,并不需向甲方支付本单位媒体当月的管理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一)乙方必须拥有所管辖小区广告媒体的经营权,若因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应向乙方提供“小区平面图”、“小区基本情况”(小区成立时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栋数、电梯数、户型、户数、人口、其他情况)。
(三)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乙方在工商、城管等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五)负责管理范围内广告设施的日常清洁及维护,确保广告设施完好无损,如有丢失必须进行登记和签收,同时给予乙方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定期对小区广告媒体的清洁及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遭到损坏的小区广告媒体进行登记和签收。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媒体管理费用元 / 月。乙方每季度末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季度的管理费总额。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对方及客户的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相关机密资料以及提供、出售相关情报予他人。
第七条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乙方除支付所欠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罚款。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没有取得必要的小区广告媒体经营权、没有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发生任何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双方应秉承诚信原则,在合作中发生争议时,本着平等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无法取得共识和谅解的,可提交司法机构解决。
(一)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小区平面图”、“小区基本情况”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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