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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达人探店视频不标识”广告“被罚1万元依据在哪儿?

时间:2023-06-06 21:41|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识“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石市场监管称,湖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是抖音平台授权服务商,通过与相关商户签订互联网广告推广协议后,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相关探店短视频,在达人抖音号附加购物链接后进行发布。但相关推广短视频并未标识“广告”,消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购物链接产生消费后,该公司从商家处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

  达人探店一般是指主播或视频拍摄者通过直播、视频等方式,把在经营场所的消费体验进行分享的行为。

  界面新闻注意到,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将“达人探店”“吃货直播”等作为互联网广告。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此前已有相似案例被罚。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浙江省玉环市市监局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发现,其辖区内一探店达人以消费纠纷为噱头,通过扮演消费者向服务人员面部泼水等方式吸引流量,涉嫌违法,但未披露处罚结果。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文彬向界面新闻表示,“广告是一种商业推广行为,其依法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毛文彬表示,“该公司在新规实施后,对此充耳不闻,连续发布了多个推广短视频并附带购物链接,且未标识‘广告’,构成了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应依法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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