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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提示函

时间:2023-06-02 03:23|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针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明确了诸多规则,并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为互联网广告规范提供了实操指南。为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1.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恶搞经典、歪曲历史,不得宣扬拜金主义、享乐奢靡、铺张浪费。

  4.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5.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6.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7.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8.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1.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自然人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13.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广告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需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模式。请全市广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加强行业自律,对照《管理办法》认真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进一步强化广告主体责任的落实,从源头上管控违法广告行为的发生,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依法严厉查处。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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