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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什么是互联网广告

时间:2023-05-24 19:33|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同时市民若是在网上发现有违规、违法的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或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浏览网页时最烦的是什么,就是视频或者文字刚看到一半,突然遇到弹出的广告页面,想要立刻关闭时,却发现自己根本找不到那个“X”在哪里,或者是找到了关闭的箭头,点击之后发现又跳到了另一个网站,来来回回几次,上网的好兴致早已经被破坏了。

  8月31日记者实际体验部分网站的弹窗广告时,大多弹窗能够一键关闭,而更多网站或许是为避免当“出头鸟”,以往常见的弹窗基本都消失无踪。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现在缺乏一些行业标准,比如这个叉号做多大,广告两字写多大,现在没有这方面的标准。下一步急需一些行业标准的出台,不能越点越乱,越点越开,这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广告明显区分。

  和闺蜜一起聚会,玩累了想想去哪儿吃个下午茶,不知道去哪就拿出手机搜索关键字“蛋糕”,在弹出的所有词条中随便选择一条,结果才发现是一条关于培训机构的广告,退出后才看到,词条的右下角写着“商业推广”四个字,这种情况不止市民小微一个人遇到过,大多数的市民一定也被“商业推广”这几个字弄迷糊过。

  而现在部分搜索引擎已经开始调整,8月31日,记者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上,同样搜索了“蛋糕”二字,弹出来的内容中,前6条都是各种类型的加盟、培训信息,而每一条信息的右下角,已经清楚显示出“广告”两个字,取代了之前的“推广”和“商业推广”。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二字,现在传统媒体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

  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叫广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二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公众号里的软文总是让人措手不及。记者翻阅自己的朋友圈,有些文章明明上半段还在讲述某个故事或者新闻,突然话锋一转来了一张广告图片或者语句,有的“高手”甚至将文章与广告勾连得天衣无缝,看到最后才让人惊叹,原来这是个广告。下面的读者留言也多是惊呼“这是要逆天了!一个大写的流弊!”而作者也往往对此洋洋得意。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广告法里明确规定,不能做软文广告,以文章、报道这种形式出现,必须标注广告两个字。当然有的时候很模糊,有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但是太明显的是不允许的。我们下一步将对公众号实施监测,监测的内容、标准和互联网广告是一样的,也适用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据新华社电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视频、微博、微信朋友圈都能成为发布广告的地方。该如何实现对其的有效监管?

  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面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广告,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设,年底将有望覆盖全国互联网广告份额的九成左右。

  而随着暂行办法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也投入试运行,将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推动实现以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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