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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新华都“万圣节鬼混”广告上榜 医疗美容擅自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未按卫健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还存在擅自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使用裸露女性图片等,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销售两款成人用品,其广告宣传页面含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性技巧等淫秽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关于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紧邻狮子山风景区,聚风集气、风水宝地”“占位新城文旅休闲区东部桥头堡风水宝地”“聚风集气、风水宝地”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迷信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90000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被龙脉水系[九曲来水 东洋溪]所环抱”“玉带环腰 风水宝地” 等内容的广告,并在广告宣传册上发布含有“玉带环腰 风水宝地”“更有着‘笔架山前出贵人’的风水寓意,聚财纳福之间,助力业主前程”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迷信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在门诊部店堂广告牌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4月,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户外广告屏发布含“教师节 诱惑公开课”等字样及穿着暴露的女性图片的广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教师节主题派对!燃气荷尔蒙”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关于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邵武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展示推介和销售“五星红旗”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公司大门外墙上发布自行设计、制作含有“万圣糖果趴”“万圣夜鬼混派对”“等你来鬼混!”用语的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关于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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