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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广告语言文字专项整治行动

时间:2023-05-15 05:13|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对于消费者来说,广告是了解商品的重要渠道。一些看似很有吸引力的广告词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近期,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了广告语言文字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出动执法人员310人次,检查户外广告210多条次,平台监测各类广告和资讯信息1600多条次,有效净化了广告语言文字环境。

  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那么,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如何规范?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要求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2.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2.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线.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4.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6.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7.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8.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广告活动中自觉遵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2.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处以罚款。

  3.小伙伴们如发现违法虚假广告,请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投诉举报的广告语言文字线索及时查处、及时回复,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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