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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从而使现实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期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履行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律的适用无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合同法只就广告制作合同归类于承揽合同,其他的情形则未作明确。然而,对案件纠纷的定性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广告合同产生纠纷的,起诉人可以先收集证据,然后写起诉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然后等法院通知开庭审理案件。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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