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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新”》(四)运营单位的职责及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二)

时间:2023-05-07 07:29|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住户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应

  12个月内发生前述行为三次以上的,或者住户拒不配合调查、拒不立即整改的,服务督导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并由运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约谈承租人或者承购人,属于消防应急、物业管理、城乡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电燃气等事项的应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有即时危险的应一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及时处置。

  ★ 经查实存在轻微违规或者违约行为,经约谈后,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按时完成整改或者承诺不再违反的,作为诫勉情形予以记录。

  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作为违约情形予以记录,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视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组织物业服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纠正处理,相关费用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承担。

  违约纪录、纠正处理情况应在15日内上报,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法进行处理。

  ★运营单位应做好住户意见、建议日常收集整理,切实履行有问必复责任,及时处理住户诉求;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住户议事协调会议,由楼栋、单元住户或者推选住户代表报名参加,并通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参加,通过多方沟通解决存在问题和化解矛盾。

  ★ 运营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办事窗口、办公场所,均应公开本单位受理投诉电话和接待投诉场所,以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投诉渠道和方式,建立投诉专门处理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 公用事业单位应做好住房水、电、燃气、电信、邮政等服务工作,并配合运营单位调取服务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负责的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自治、民政救济、治安管理、应急抢险、邻里纠纷调解等工作,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 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由履行业主职责的运营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督导与物业服务合并实施。

  ★ 按照有关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与代持管理机构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可以决策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调整的,从调整生效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按定价规则进行调整,但事先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议事协调机制征求住户意见。

  ★ 物业管理区域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送运营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

  ★ 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户应配合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实施人脸识别、指纹密码或者其他身份信息识别智能化安保措施。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共有产权住房销售或者物业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住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新闻资讯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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