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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第64期: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 法院调解挽回5000余元

时间:2023-05-15 11:35|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后小梁母亲发现大额资金非正常支出后,带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并联系游戏公司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充值问题,要求全额退款。后经多次协商交涉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原告消费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游戏内服务充值款。

  法院在审理二案当中,经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游戏公司,分头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退还原告购买游戏内充值款项达成一致,由两游戏公司分别以原充值款70%及90%的比例向原告法定代理人退还游戏内充值款项,共计5000余元。该意见也得到了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现该两案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前,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因此本案小梁的充值行为无效,游戏公司应当退还游戏内充值款项。同时,小梁的法定代理人未合理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也具有过错,因此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

  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备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等形式而形成的纠纷。游戏公司应当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对打赏、充值等行为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方式,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

  家长需要注意,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要多陪伴未成年人,监督未成年人合理利用互联网,帮助未成年人建立对网络世界的正确认知。

  原标题:《【法官说法】第64期: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 法院调解挽回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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