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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朋友圈未转公司广告被罚1万后遭开除?法院判了!

时间:2023-05-12 07:07|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重庆市涪陵区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未达到粉丝量的乐捐200元/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该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涪陵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妇产医院支付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某妇产医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既不符合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通过的规定,又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权。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某妇产医院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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