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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金税盘开票软件180425升级操作步骤及常见问题说明

时间:2023-04-19 00:38|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根据财政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

  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注:开票软件需升级至V2.1.30.180425,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为29.0,2018年5月1日0时起才可使用新税率及分类编码。

  2018年5月1日0时前,税收分类编码版本号会显示<29.0的版本,等到该日期后,会自动更新为29.0版本.

  请将【金税盘】连在电脑上,在保持网络畅通的情况下,打开【开票软件】,程序则会自动进行开票软件更新操作,待新版开票软件下载完成,提示“重启开票软件以完成安装”字样时,则会自行安装直至升级成功!

  注:开票软件更新及自动安装过程中,请务必保持网络畅通,勿要移动金税盘!以确保软件升级能够顺利完成!

  若您进入开票软件时,并未触发自动升级,没关系,可以进入开票软件后使用【检查更新】功能升级开票软件!

  注:【检查更新】及自动安装过程中,请务必保持网络畅通,勿要移动金税盘!以确保软件升级能够顺利完成!

  一、备份数据:在电脑上鼠标右键点击开票软件图标--属性--打开文件位置/查找目标(或者查看“目标”栏找到“开票软件”文件夹的位置)--找到“开票软件”文件夹--复制“开票软件”文件夹后粘贴到除C盘以外的其他盘上完成备份。

  二、将下载的开票软件V2.1.30.180425解压,安装时点击“升级安装”直到下一步完成即可。

  三、升级成功后在登录界面红色框框处显示V2.1.30.180425版本即表示升级成功。

  注:升级完成后,自2018年5月1日0时起,原17%、11%商品编码会自动同步为16%、10%税率进行开具!

  1、开票软件不升级,只更新最新版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开具16%和10%税率发票?

  答: 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 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5、开票软件已升级,5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以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

  答: 对于5月1日之前发行的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对于5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纳 税人,无法使用17%和11%的税率。

  答: 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开具发票,如果复制的是5月1日之前开具的17%或11%税率的发票,票面上默认税率是17%或11%,需要手动修改为实际业务的税率。

  7、开票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税收分类编码还显示17%或11%的税率吗?

  答: 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显示16%和10%。

  8、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 ,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0、对于16%和10%税率需要携带金税盘前往税务机关实现授权税率变更吗?

  答: 2018年5月1日前存量一般纳税人,升级到最新开票软件,5月1日零时开始只要金税设备联网进入开票软件即自动实现授权税率变更,不需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手工发起。不具备互联计组红网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持金税盘前往税务机关实现投权税率变更

  11、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2、问: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

  答: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就是说,原来所有适应原适用17%税率的都调整为16%、所有原适用11%税率的都调整为10%。

  14、问: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和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15、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解析:之所以开票税率不同是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概念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影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

  答:根据财税〔2018〕32号政策要求,智能编码同步完成了相关税率政策更新,完美匹配最新政策的税收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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