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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避免因发票开具行为不规范,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现将依照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安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将新系统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并使用最新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升级及开票指南详见附件。
二、新系统开票软件最新版本为1225版本(开票软件版本号后4位),税收分类编码最新版本为12.0。
三、从5月16日起,新系统开票软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和未使用最新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系统已自动将离线日起,新系统开票软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的纳税人将列入风险纳税人管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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