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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时间:2023-05-03 14:54|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为防范并降低国内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及其子公司(“本集团”)计划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对本集团煤炭相关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 交易金额: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实际占用资金在年度内任意时点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套期保值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2023年4月2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批准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市场、资金、合规、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年来,由于煤炭商品价格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政策及产业供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较大波动,为了合理规避国内煤炭价格波动对公司利润产生的不利影响,控制运营风险,本集团计划组织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以实现套期保值。一方面,开展动力煤期货买入交易,锁定煤炭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弥补阶段性煤炭采购缺口;另一方面,开展动力煤期货卖出交易,规避存货跌价风险,降低煤炭销售价格波动风险敞口。

  本集团已建立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工作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交易决策、业务模式、资金管理、专业团队等,业务链条清晰通畅,可有效保障合规、稳定地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将在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业务执行和风险控制。

  2023年,本集团计划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总量960万吨,其中年度买入量不超过480万吨,年度卖出量不超过480万吨。期货交易保证金实际占用资金在年度内任意时点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集团将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交易品种为与本集团生产经营相关的动力煤期货,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一)至(四)项。

  2023年4月2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批准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业务额度范围内,就具体方案严格履行内部控制、审批决策程序,高度关注具体实施过程,确保风险可控。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通过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规避国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1. 市场风险:一是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价格预测发生方向性错误;三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背离等。

  2. 资金风险:在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时,可能发生因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损失的风险。

  3. 合规性风险:交易时机、规模与生产经营需求对应关系不够严格,可能导致套期保值属性模糊,引发合规性风险。

  4. 操作风险: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因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而导致交易损失的可能,或者由于错误或不完善的操作造成错单引发损失的可能。

  1. 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架构和内控制度体系。构建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的组织架构,让决策、交易与风险监控分开,制定期货交易相关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2. 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动力煤期货交易,严格控制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确保控制在董事会批准额度内。关注市场价格走势,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做到及时合理止损。

  3. 坚守战略定位,严守套期保值原则,杜绝投机。坚持以现货经营为本,辅以期货工具实现现货经营战略。在期货市场,只开展与现货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坚持科学的套期保值理念,防范任何投机倾向,不做任何形式的市场投机。

  4. 严格按照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开展相关业务,将预计买入量纳入煤炭资源采购计划,并提前与下游客户做好对接。

  本公司通过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部分规避和防范煤炭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1. 本公司开展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煤炭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运营。

  2. 本公司已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和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了组织机构职责、业务审批管理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能够对控制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起到保障作用。

  3. 本公司开展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同意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无纸化办公系统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送了会议通知、议程、议案等会议材料,并于2023年4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亲自出席董事6人。许明军董事因公请假,委托吕志韧董事出席并代为投票。袁国强董事因公请假,委托陈汉文董事出席并代为投票。执行董事吕志韧召集并主持会议,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议案》

  (六)《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1.批准本公司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2023年至2025年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授权公司总经理全权处理协议签署的相关事宜,及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关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1.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关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本次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程序及协议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关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八)《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4年至2026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

  1.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签订新《煤炭互供协议》及其项下2024年至2026年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新《煤炭互供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煤炭互供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关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1.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本公司对关联(关连)方的较大依赖。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关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4年至2026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1.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签订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及其项下2024年至2026年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关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1.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本公司对关联(关连)方的较大依赖。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关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结论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1.《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的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较为全面且具有可行性。

  2.《风险处置预案》有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护本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年4月修订)。

  (十二)《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4年至2026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2024年至2026年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新《金融服务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金融服务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关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1.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本公司对关联(关连)方的较大依赖。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关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2.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业务额度范围内,就具体实施方案严格履行内部控制、审批决策程序,高度关注具体实施过程,确保风险可控。

  1.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管控汇率风险敞口,防范并降低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2.公司已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和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了组织机构职责、业务审批管理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能够对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风险起到保障作用。

  3.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关于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十五)《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批准公司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2.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业务额度范围内,就具体方案严格履行内部控制、审批决策程序,高度关注具体实施过程,确保风险可控。

  1.公司开展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煤炭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运营。

  2.公司已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和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了组织机构职责、业务审批管理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能够对控制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起到保障作用。

  3.公司开展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2023年度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运用动力煤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关于2023年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批准聘任宋静刚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1.本次确定的董事会秘书人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4月28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批准聘任宋静刚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即日起,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吕志韧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宋静刚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宋静刚,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宋先生拥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他于1997年毕业于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2005年获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

  宋先生自2022年6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委员,自2022年8月起任本公司总会计师。宋先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一级业务总监。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巡视员、一级业务总监。

  此前,宋先生曾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副主任,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产权部部长等职务。

  宋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落实2018年3月1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简称“本集团”)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一步推动减少和解决同业竞争,本公司决定启动收购国家能源集团部分资产的工作。相关资产情况如下:

  (一)范围:国家能源集团下属若干生产煤矿及/或在建煤矿公司的股权(“标的股权”)。煤矿生产能力、建设规模共计约1,600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超过13亿吨;

  (二)规模:经初步测算,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标的股权于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占本集团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低于1%;标的股权2022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占本集团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2.5%;

  (三)性质:本次交易将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风险提示:上述收购处于前期阶段,交易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适时披露交易的进展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同时,对在首次执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单项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上述规定。

  2023年4月2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上述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负债和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集团对租赁和弃置义务等相关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的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相关单项交易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对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的相关单项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可能对本公司2023年及以后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等项目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对本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及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明确规定单项交易(租赁和弃置义务等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的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该项修订应当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对本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确认: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本公司负责人吕志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同时,对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的相关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详见与本报告同步披露的本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说明:本集团按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该等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股东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同时全额结转累计折旧。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相关资本性支出于发生时确认为物业、厂房及设备,按相应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上述差异带来的递延税项影响也反映在其中。

  注: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中,A股股东(含国家能源集团)181,353户,H股记名股东1,897户。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销售的外购煤包括自有矿区周边及铁路沿线的采购煤、国内贸易煤及进口、转口贸易的煤炭。外购煤销售成本包括外购煤采购成本以及为达成销售而发生的运输费、港杂费等。

  其他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维简费、安全生产费、洗选加工费、矿务工程费等,约占76%;②生产辅助费用,约占16%;③征地及塌陷补偿、环保支出、税费等,约占8%。

  于本报告期末,本集团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0,315兆瓦,其中,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39,164兆瓦,燃气发电装机容量为950兆瓦,水电装机容量为125兆瓦,对外商业运营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76兆瓦。本报告期内,本集团新增位于广东省、福建省的对外商业运营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合计14兆瓦。

  2023年1-3月,本集团发电业务平均售电成本为376.2元/兆瓦时(2022年同期:371.9元/兆瓦时),同比增长1.2%。

  2023年1-3月,铁路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修理费、人工成本等成本费用增长;港口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港口装船量下降,以及原材料、人工成本等成本费用有所增长;航运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平均海运价格下降;煤化工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聚烯烃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下降。

  2023年一季度,国内生产需求企稳回升,就业、物价总体平稳,市场预期明显改善,经济运行开局良好。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4.5%,环比增长2.2%。

  国内煤炭行业运行平稳。一季度全国原煤产量11.5亿吨,同比增长5.5%。累计进口煤炭1.018亿吨,同比增长96.1%。全国规模以上火电厂发电量同比增长1.7%。国煤下水动力煤价格指数中长期合同价格(5,500大卡)均值约726元/吨,继续保持平稳。

  2023年经济增长将提振煤炭需求,煤炭消费保持适度增长。煤炭增产保供政策效力继续释放,预计煤炭产量将保持增长,增幅同比回落。煤炭进口将有所增长。总体来看,2023年煤炭市场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态势。受季节性波动、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局部地区、部分时段可能出现供应偏紧的局面。

  注:行业环境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行业环境的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煤炭市场网、中国煤炭资源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本公司力求数据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有效性承担任何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如有错漏,本公司恕不负责。

  公司负责人:吕志韧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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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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