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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公示催告程序

时间:2023-05-07 13:30|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也突飞猛进。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商业汇票作为一种结算融资工具正式进入我国货币市场以来,银行票据业务通过近20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银行票据业务为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票据持有人如对票据保管不善,发生被盗、遗失、灭失等情形,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那么票据持有人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在票据业务不发达的时期,发生票据持有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比较少,因此一般人对公示催告程序,了解的也比较少,实际操作的就更少。但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票据流通也越来越频繁,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受到权利侵害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程序,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 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 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1. 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不能在权利侵害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申请,但权利侵害地或申请人所在地与票据支付地相同除外。

  2.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票据号码、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等票面记载的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3. 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2. 票据复印件,如果可能应提交票据正反两面的复印件,票据正面和背书栏应清晰全面

  3.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的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书应写明票据的金额、票据号码等票面所载信息并说明票据流转的真实情况,证明人证明的内容应与票据转让和背书的过程一样连续。证明书上还应写明证明人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便于法院联系。

  以上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各地法院对申请公示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会略有不同。但申请人准备好以上所列全部材料,基本能符合各地法院的要求,可以顺利受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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